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