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出生入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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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内容: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统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一)一周岁内的政策内一孩,办理出生登记的,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审核登记。
(二)满一周岁不满三周岁、三周岁以下双(多)胞胎的政策内一孩;父母双方是独生子女的政策内二孩、第一孩是病残儿的政策内二孩;双军人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呈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受理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费 用:不收费